权知观点爱情攻略关于婚姻的那些事

“我从来没有想到,婚姻会这么复杂。以前一个人的时候,自己做的好就行了。可是两个人在一起,单是自己做的好是不够的”——《花样年华》“我以为我和何宝荣不一样,原来人在寂寞的时候都一样。”——《春光乍泄》“我想爱情与婚姻的最大区别在于,爱情是你们相互面对,看到的都是彼此最美的样子;婚姻则是你们一起面对生活,生活的诸多不易连着他也开始变得讨厌。”——《杨律师胡说八道的日常》/前言/

本篇主要阐述了婚姻生活及离婚中所涉及的法律点,也是“爱情攻略”系列的终章。作者在书写本篇时尤为煎熬,男女主角的爱情在现实生活中太过于奢侈,美好但无法存活,作者在书写过程中需要时时提醒自己,避免故事情节与其中情绪对作者造成影响。当然,虽然作者对于故事的编纂已经尽量的贴近现实,但可能有些读者还是会觉得二人的感情过于梦幻。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以前的感情是“一个人挣脱的,一个人去捡”,现在的爱情是“一个人买,一个人卖”,还不是你想买就能买。对于不能跟上“风潮”这一点,不好意思,作者无任何愧疚之感,也不会改。

另外,本篇涉及到的法律点较多,也是考虑到本文所涉及的法律点都是大家日常最关心的问题,本文在篇幅上可能比之前的文章都有所增加。关于该问题作者也反复斟酌,并将本文再三打磨,最后在平衡阅读体验及普法初衷后,完成此文。现双手奉上,希望大家可以耐心读完。

/挽相见争如不见,有情何似无情/

两人开始了婚姻生活。男孩明白,从那一刻开始他是所有爱他的人的担当,也是所有他爱的人的期望。男孩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俩人共同偿还贷款。房屋虽然不大,但作为一个家来说,小一点可以更温暖,女孩笑着说。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他们的孩子诞生了。这让二人更加有了奋斗的动力,当然也增添了新的负担,不论精神还是经济。为此,女孩辞掉工作在家照顾孩子,而男孩在外拼命工作,两个人都希望把最好的给家人,而他们之间沟通的话题也从浪漫、理想变成了房贷和其他生活开支。

时间仿佛是上满的发条,一刻不曾停止。男孩偶尔还会跟女孩说起自己的工作成绩和未来的规划,女孩很希望自己可以像以前那样倾听,但她太疲惫了,被生活琐事消磨掉了所有耐心的她在每次收拾完餐桌后便走开了。也许是生活的压力,也许是情感的堆积,女孩无法再像从前一样将情绪埋在心里,这让她感到煎熬。女孩开始变得爱向男孩抱怨,而男孩也从一开始的努力回应到后来的疲惫无奈。最终,他选择了沉默。往日的推心置腹已经一去不复返,爱慕和交流变成了敌意和缄默。生活改变了他们,一人从热情变的沉默,一人则在沉默中爆发。他们渴望着孤独。

法律点: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是大家经常会问到的问题。共同财产方面,依据《民法典》第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知,原则上婚后的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几种特例:1、关于奖金方面,如果奖金的性质具有人身专属性,例如一方在婚后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所得的奖金,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个人财产;2、关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简单举例,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屋,婚后因市场变化导致房屋增值,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如果一方婚前进行投资,婚后获得投资利益,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考虑到内容篇幅过多,在此就不一一讲解了。)

而关于婚前财产方面,依据《民法典》第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知,原则上婚前一方的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但同样的也有例外。例如,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如果有多一张船票,你会不会同我一起走/

夜晚,男孩从女孩身后贴近,将手搭在女孩肩头,凭记忆进行着熟练的流程。突然间,男孩停了了下来,将头埋在女孩的头发中,一动不动的待了许久。女孩感到吃惊,因为她下意识的等待着这一刻,她自问怎么会陷入这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她忍受着腰间的冰冷,尝试着去回应男孩。男孩感受不到身体的变化,他试图在黑暗中想起女孩的脸庞,他意识到自己正在做一件很久就想做的事,但他不知道如何去做。这时女孩在黑暗中摸索的手碰到了他的脸庞,男孩疲惫到了极点,把自己交付给了这只手,跟随它到了一个形状莫辩的地方。于是,此处省略两千字。(毕竟也是熟了)

生活在继续,当初两人的感情如何点点积累,那么此刻就如何慢慢消耗。男孩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朋友,她像曾经的女孩一样温柔,男孩终于可以向人诉说他的心声,他的开心与不开心,还有他的工作和一直坚持的梦想。她看着男孩,听着入了神,傻傻地笑着。男孩看到她的样子,停了下来,心里莫名的绞痛,不再说下去了。

女孩也慢慢感受到空气中弥漫的异样,她向自己的闺蜜倾诉,而女孩闺蜜则不辱使命的以带有电视剧情节的演绎好好的“安慰”了女孩。此后,内心不断演绎着跌宕起伏的剧情,反复推理着“犯罪分子”的人选,不安、气愤、自卑,混乱的交织一起,她无法忍受男孩的不忠,她感到世界就快要崩塌。最终,女孩不再去苛责自己,又不是自己做错,为什么总问自己做错了什么?她不想再这样下去。

法律点:关于“婚内出轨”是否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首先,作者要明确一点,婚内出轨并不是明确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并且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精神出轨”,所以实务中仅以“婚内出轨”为由而诉讼离婚的,法院在一审阶段基本上不会支持。其次,虽然《民法典》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有“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但其并非新的法律条款,这是在《婚姻法》第32条就有明确规定的,网络上很多人认为这是新条款进而大肆解读,都是不严谨的。并且,基于目前的离婚率及所反应的社会问题来看,未来法官在使用“其他情形”作为判决依据也会非常之谨慎。(该点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也可以看出)而关于“婚内出轨”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在以往的判例中,婚内出轨确实会作为法官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的考虑,属于自由裁量权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具体法定规则。而依据新的《民法典》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知,该兜底条款确实是新增条款,相信在《民法典》生效后将“婚内出轨”作为损害赔偿中“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案例会增多,法官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孩子在房间里沉睡着,打着轻微的鼾声。男孩呆滞的靠在沙发上,女孩双手环抱侧立在另一边,房间里充斥着压迫般的沉静,男孩感到一阵眩晕,过去的一切在他脑海中显现。随后一声质问,将男孩带回到现实。面对着女孩,男孩紧咬着嘴唇,挣着血,他感到无力和失望,眼泪不住的倘下来,嘴唇已经被他咬的变形。他想说些什么,但又欲言又止。女孩红着眼,眼中的血丝仿佛承载着他们所有的情感和无奈。女孩内心在翻涌,她很想上前去做些什么,但肢体已经变得麻木,以至于在手臂上留下了道道划痕,都没有察觉。

最终,男孩没有解释什么,女孩也没有走出那一步。也许两人都不知道该如何跟生命中的人说再见,所以他们连再见都没有说就各自离开了。从那天起,豆浆就是豆浆,不再是什么淡奶浓汤。甜中带着咸涩。法律点: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依据《民法典》第条可知,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首先,在民事规范中,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约定总是优先的,婚姻财产、合同约定或者知识产权方面均是如此。(例如,《民法典》第条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依据《民法典》第条可知,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再次,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是不存在“净身出户”这个概念的,当然双方同意并协商一致是例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此处不再进行赘述)关于离婚时的抚养权问题。首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法律规定除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外,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也是基于该点的考虑。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处“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实务中一般体现为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父母一方是否服刑或患病及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抚养等等。再次,若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当然,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据子女实际需要、自身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水平依法支付抚养费用,履行抚养义务。/结语/

文行至此,临近结束。对于这个系列,作者还是有些许遗憾的。首先,该系列所涉及的法律点较多,很多实务上的问题例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无效及可撤销婚姻问题、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及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等,由于篇幅问题作者无法将每一个问题都做出详细的解答,并且在现有梳理的法律点中,很多解释也都是“浅尝辄止”。对于该点,作者会考虑各位读者的阅读需求,在以后的文章中作出相应解答。

其次,有读者反馈某些情节的表述过于具象化,在阅读时画面感极强。对于该问题作者想说,作品的创作与法律的解答本身就是区别很大的两件事。故事的创作需要灵感,故事情节需要富有感情、贴近生活,并且还需要符合逻辑;而法律的讲解则需要较强的思维逻辑及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流水账”的故事剧情无法让读者产生共鸣,也会导致阅读乏味,而过于情感的表述又会让“法律点”显的不那么明晰,或者说不那么严肃。众口难调,作者也是很难,只能多方平衡,尽量能保持撰写该系列时的初衷。

至此,感谢大家的阅读。

/黎耀辉,不如我滴由头来过?/

孩子在房间里沉睡着,打着轻微的鼾声。男孩呆滞的靠在沙发上,女孩侧立在远处,房间里充斥着压迫般的沉静,男孩感到一阵眩晕,过去的一切在他脑海中显现。随后一声质问,将男孩带回到现实。面对着她,男孩用尽全身力气站了起来,慢慢走向女陔。女孩看着慢慢靠近的男孩,紧抿着双唇,身子不由自主地向前倾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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