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版張祖榮案開審18控罪保持緘默

複合版

包含3篇報道,分別為:

1.張祖榮案開審18控罪保持緘默

2.伍淑華助夫簽文件辯稱不知內容

3.被告爆辦投資移民有更高層接頭

張祖榮案開審

18控罪保持緘默

貿易投資促進局前主席張祖榮涉犯罪集團案,今日在多名被告缺席下開審。張祖榮被控18項控罪,包括犯罪集團、受賄及洗黑錢等,他選擇保持緘默。

囚車抵達初級法院

今日是第三次開庭,頭兩次因為多名被告缺席而押後,第3次開庭,法律允許在被告缺席下繼續庭審。案中共有26名被告,今日只有10名被告出庭,被羈押的張祖榮被控18項罪名,分別涉嫌1項犯罪集團罪、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1項違反保密罪、3項濫用職權罪、6項清洗黑錢罪、3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

第8被告、張祖榮妻子葉安琪(左)與律師團隊出庭

張祖榮在申報時提及自己任職貿促局時月入13、14萬,其後表示現時每月月入8萬元。需照顧母親、太太及一對子女。第3被告,前貿促局行管會執行委員吳愛華稱,現時為高級技術員,月入約6萬元。

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表示,如果被告承認過錯,可從輕判決。

張祖榮以及他的妻子、第八被告葉安琪,第六被告余淑華,第二十五被告伍儉華選擇在聆訊中暫時保持緘默;而第二被告甄溢全、第三被告吳愛華、第五被告伍淑華、第十二被告盛洪芳、第二十三被告鄺梨花、第二十四被告李志耀選擇作答。

合議庭將案件分為11個部分,分段作出審理。張祖榮被指與他人合謀,在「重大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中牟取私利,在犯罪集團中,至少自年開始,商人吳國壽及其妻子伍淑華涉創立犯罪集團,兩人在澳門持有或實際操控多家公司,被指透過製造虛假聘用或虛假投資的假象,製作載有不實內容的虛假文件,使本來不具備臨時居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假裝成符合來澳居留條件,為他人申請臨時居留許可,藉此收取服務費。

次被告甄溢

全否認收受橫琴5單位

對控訴書指,第四被告、壹建建築有限公司商人吳國壽向第二被告、前貿促局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甄溢全以低於市場價格預留及購買吳國壽公司於橫琴興建的「鉅星匯」5個單位,以作為集團的「軍師」,當有阻滯,就提供代辦貿促局居留申請的不法解決方案。

「5個都冇預留、冇買。」甄溢全否認。他供稱,於年3月已離開貿促局,吳國壽其後向他推銷單位。他稱,、11年透過上司認識吳國壽,當時對方表示建築業「難捱」、「辛苦」,遇上建築發展機遇,想引入更多建築人才到公司,但認為貿促局移民申請複雜,甄溢全稱,與吳一直保持溝通,但只是義務提供申請意見。

庭上展示了一張「股權轉樓」文件,貼上一張黃色備忘,寫有5個單位的具體樓層,甄溢全表示對方有提供5個單位的總額,約多萬,並稱「買更多單位會有更多折扣」。他表示,推算後得出單位約兩萬元1平方米,但最後沒有購入,因年該地段仍為「吉地」,對方要求要11個月內全額支付,3年後才交收,對修讀法律的他而言,認為是違法。

伍淑華助夫簽文件

辯稱不知內容

張祖榮涉嫌受賄案中,涉觸犯多項罪名的第四被告、建築商人吳國壽一直沒有出庭,而他的妻子伍淑華被指幫助吳國壽代表涉案公司簽署多份文件,但她對簽署文件的內容及公司的具體問題,卻多次表示不知道,被法官直斥「闔埋眼簽文件」。

案中,壹建建築有限公司商人吳國壽及妻子伍淑華被控犯罪集團、多項偽造文件罪,前者更被控行賄及多項清洗黑錢罪。伍淑華稱,壹建建築有限公司是建築公司,沒有專門為他人進行技術移民,相信只是申請了1個,但已忘記名字。

她一直否認為涉事公司製作各類虛假文件,使貿促局誤以為公司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以及公司有實際營運等。對於為何多次為公司簽署文件,她表示吳國籌叫她簽,或者第十六被告,即唐章錄交給她,她就會簽。被控方質疑「如果做手腳就認唔到?」她就表示「冇了解」,稱「吳國壽話開支票就會開。」她提到自己簽完一大堆文件就會離開,連文件是誰放在她的枱上也不知道。

她稱,由於家中有6名子女需照顧,平時1周不會多於1次返回涉事公司,有關文件均由其他人轉交給她簽署,只負責簽名及可調動公司資金,不清楚自己名下有多少間公司,也沒有細看文件內容,同時亦不知道吳國壽與張祖榮的關係,包括不知道兩人認識多久,以及是否經常一同到國內。

官斥股東

係你闔埋眼簽文件

由於多次回應不知道,合議庭主席梁鳳明直斥伍淑華,「股東係你,文件就闔埋眼簽,呢啲係乜嘢行為?」伍淑華沒有正面回應,只稱「感到後悔。」梁鳳明回應「唔係唔知就真係唔知﹗」

至於張祖榮女兒張倩文在壹建公司的職務、持股數量等問題,伍淑華一概回應不知道,只稱曾在公司見過張祖榮妻子葉安琪,知她任職採購部兩年。

被告爆辦投資移民

有更高層接頭

張祖榮涉受賄案中,申請重大投資移民的1名被告因無法清晰交代款項來源,被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質疑作供混亂;另1名被告、前貿促局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甄溢全引述商人吳國壽指出,在協助他人申請投資移民時,不一定找張祖榮討論,他可能有其他途徑接觸「更高層的領導」。

控訴書指出:第十二被告盛洪芳涉透過吳國壽申請重大投資移民,倘不獲批核,吳國壽會全數退還款項。盛洪芳供稱,年3月才認識吳國壽,曾給予對方一半訂金(50萬),其後的50萬據悉是之後再付餘額,而「不成功不收費」的訊息,她當時並不知道。而她在繳付一半訂金後,沒多久就獲發放行街紙。

案中文件顯示,盛洪芳授權案中第六、第七被告余淑華及楊淑津(被指犯罪集團同夥)辦理有關事項,並以壹建公司作聯絡地址。而盛洪芳則通過持有九點海鮮火鍋40%股份,作為在本澳的投資。

官質疑盛洪芳資金放貴利

案情指,盛洪芳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未獲批,原因是投資額不足,包括未達貿促局萬的內部機密準則,但盛洪芳沒有增加投資額的意圖,吳國壽建議製造增加投資的假象,盛洪芳涉以同一筆資金在自己的公司及個人銀行帳戶、貴賓廳,以及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名被告鄺梨花及李志耀之間,不斷作循環匯款及存入,每筆金額約數十萬至萬。

被問及有關資金來源,盛洪芳一時回答來自銀行、一時回答來自朋友等,期間更聲稱部分款項來自浙江的朋友「林秀麗」、「朋友的朋友」償還賭債,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質疑為何部分金額與循環匯款相符,同時質疑盛洪芳是否從事博彩中介人、是否放高利貸等,直斥其作供混亂,用普通話作答的盛洪芳則表示感到有點暈,最後表示不知道相關金額來源。至於部分款項用途,鄺梨花表示用作買樓,李志耀表示用作賭博、還款等。

案情指,盛洪芳得悉其他人的個案已取得身份證,自己仍未能取得而找吳國壽、張祖榮等到茶餐廳聚會。盛洪芳指出;曾與吳國壽在茶餐廳會面,但不清楚另一人是否張祖榮。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要求張祖榮脫下口罩以作辨認,盛洪芳表示已不記得。

另外,吳國壽曾諮詢甄溢全要求提供意見。甄溢全供稱,貿促局中,重大投資移民的規則經常變更,一開始沒有標準,「到之後萬、萬」,認為吳國壽在諮詢「領導」時要問清楚申請要求。他稱吳國壽當時表示可以找「領導」商討,該領導並不一定是張祖榮,對方有途徑接觸「更高層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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